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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金应分类监管,一刀切会不会有点“懒政”?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6

针对近期长租公寓暴雷事件,9月11日成都紧急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根据《通知》,自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

 

将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笔者认为这3类资金的性质不同,不应一刀切。

 

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是租赁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被存入监管账户。

“押金”的目的是为了制约承租人,万一房屋被破坏或其他事宜,押金是要被出租人抵偿损失的,也不应存入监管账户。

 

而租赁经营企业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划拨到监管账户,这个问题得深究。首先有意思的是,为什么租赁经营企业可以获得“租金贷”的相应资金?政府对此,并没有相关政策约束。这才是问题的源头,值得深究。

 

第二,在住建部今年9月7日发出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四条里明明白白的写着: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这条政策看,“租金贷”没有被禁止的倾向。《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里也明确了租金经营机构可以借助金融工具例如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进行运作。租赁经营企业使用“租金贷”,是一种借助租客信用的融资方式,从目前的政策看,相关资金进入监管账户的法律和商业依据并不充分。

如果企业流动性角度看,成都的《通知》是限制了租赁经营企业的现金流,本质上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支持发展租赁运营企业的大方向有冲突。笔者认为,对于租赁经营企业的金融监管应进一步细致研究,一刀切的做法操之过急,实施效果有待商榷,作为主管部门还是应有前瞻性,需深思和慎行。

本文来自
枫枫火火闯湾区公众号   作者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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